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科青联)为适应会员及相关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门类的不同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和团体会员组织通则(试行)》和《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就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青联各专门委员会是科青联领导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会员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依据科青联《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包括:
(一)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理科专门委员会;
(二)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工科专门委员会;
(三)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农科专门委员会;
(四)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医科专门委员会;
(五)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综合类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在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3名,各专门委员会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7人。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本学科领域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且热心学会工作的人员担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若有违法、违纪等行为的,科青联则依照章程规定予以罢免。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科青联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报市科协、市民政局审批、备案。
第三章 任 务
第七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学术交流、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第八条 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科学普及、咨询服务和联谊活动。
第九条 接受政府和科青联的委托,以科青联的名义承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 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各学科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科青联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二条 承办主席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权利
(一)参加科青联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享受科青联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科青联秘书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以专门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受科青联的委托,代表科青联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四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科青联章程和相关规定,执行科
青联决议;
(二)维护科青联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科青联的工作,完成科青联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的队伍。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一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相关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是科青联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科青联的领导,由常务理事会指定副主席分管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或撤消,须由科青联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经由市科协同意后,并报重庆市民政局审批后方可设立或撤消。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原则来开展工作,所制定的工作计划和所形成的决议或事项需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报科青联秘书处备案,并经分管副主席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科青联监督、指导各专门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科青联理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成立、改选等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已成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自动取消资格,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则依照程序另行选举产生。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科青联拨付经费;
(四)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按照科青联章程发展会员、收取个人会费,个人会费的收取按照《重庆市科技青年联合会会费收缴及使用办法》规定每人每年50元。其发展的会员为科青联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财务收支须遵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年活动经费的预算、决算接受科青联秘书处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科青联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科青联第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